影响|划定边界更好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没毕业却“被就业”?近日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 乌鲁木齐一所大学多名学生反映 , 由于“被就业”形成的职工社保缴纳记录 , 导致他们无法缴纳个人医保 , 甚至可能影响此后报考公务员、参加应届生招聘会等 。 而这一切始于该校一位教师组织的“校企合作”项目:企业出考试费 , 学生参加与专业无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 , 拿证后让企业“借用”挂靠 。
不同于其他职业 , 教师承担着立德树人的崇高使命 。 教师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 从现实来看 , 职业道德往往依赖于内在的自觉认知与实践 , 对个体外在行为的约束是有限的 。 由此 , 要想有效约束教师不当的履职行为 , 不能仅靠自身的道德自律或学校的纪律规范 , 更应将那些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纳入法律评价的范畴 。
那么 , 法律介入学校教育活动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及时有效地处理师德失范行为 , 同时避免不干涉教师应有的教学自由?今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 其对于理解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管走向 , 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
教师应严于律己 , 自觉遵守法律规范 。 相较于2009年修订的教师法 , 此次修订草案第一条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基础上 , 增加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 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与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紧密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偏废 。 教师应自觉遵守教师职业行为规范 , 防止以利益为导向 。 在与企业合作时 , 既要合法合规 , 又要保护好学生的正当权益 , 不能以损害学生的利益换取自身利益 。
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 , 及时制止教师的不正当行为 。 划定教师职业行为边界 , 明确教师资格准入条件、聘任考核、培养培训、待遇保障和奖惩申诉等内容 , 为教师提供清晰、可预期的行为要求 。 此次修订草案新增了教师履职规范条款 , 规定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职权 , 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 , 牟取不正当利益 。 换句话说 , 不局限于传统的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财物 ,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核评价的宴请 , 向学生推销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 凡是教师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都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 。 教师一旦出现违反法规的行为 , 相关部门应立即介入 , 及时止损 , 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
落实教师职责 , 更重要的是明确不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学校应区分不同情节 , 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如果发现教师有不当履职行为的 , 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与批评教育 , 按照规定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或限制评奖评优 。 如果存在严重损害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 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行为 , 可以开除、解聘或撤销教师资格 , 并限制一定期限内重新申请教师资格的机会 。 如果构成犯罪的 , 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才培养 , 关键在教师 , 不逾矩方能更好育人 。 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加强内心引导 , 自觉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 同时 , 要以严格标准约束自己的外在行为 , 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 , 避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红线 。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中国教育报》2021年12月24日第2版
【影响|划定边界更好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作者:郑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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