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对学生及其家长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存在不当,应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并无不当,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复核双方当事人。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转自 |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网站
【老师能打学生吗?天津这项细则来了!明年施行!|新政 | 细则】来源: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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