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能打学生吗?天津这项细则来了!明年施行!|新政 | 细则( 四 )


教师、学校对学生携带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将教育惩戒的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留存。实施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材料,应于每学期末报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提前解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学校决定,学校作出提前解除教育惩戒的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鼓励同学之间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组建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第三章 教育惩戒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教育惩戒或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应当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生基本行为规范要求;
(二)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的具体类型;
(四)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五)学生申诉制度等救济机制;
(六)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校规校纪可以增加规定教育惩戒措施,但其程度应当与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相当。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家长、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学校可以组织召开由不同代表组成的调研会、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起草后的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学校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面向全校公开校规校纪,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家长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德育干部、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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