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能打学生吗?天津这项细则来了!明年施行!|新政 | 细则( 二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统筹推进《规则》及本细则的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
(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相关校规校纪及严重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三)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行业企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组织、指导、监督由其主管的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五条 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学校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及时公布并进行宣传讲解;
(二)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培训,提高教师教育管理和育人能力;
(三)支持和监督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四)健全学生申诉等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依法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
(五)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第六条 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将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应当重视家校沟通与合作,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
第七条 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子女的身心发展特点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家长应当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实施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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