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 二 )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及各行业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市级一类竞赛 。参照市模式成立相应的区、县(市)和行业竞赛组织委员会,在市竞赛组织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赛区的选拔赛 。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市级二类竞赛应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 。行业竞赛组织委员会应主动与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情况,自觉接受其对当地分赛区监督指导 。
第十六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 。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
第十七条 开展竞赛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的职业(工种) 。
第十八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 , 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 。市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级(技师)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市级一类竞赛(学生组)、市级二类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区、县(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可参照世界技能竞赛方式,只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竞赛内容涵盖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两部分的,其中 , 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比应不少于总成绩的70% 。总成绩相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高者,排名优先 。
第二十条 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须按命题等级分层级广泛组织企业职工、在校学生等选手参赛 。市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市级一类竞赛(学生组)、市级二类竞赛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区、县(市)级竞赛 , 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高于竞赛命题等级的人员 , 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本职业(工种)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辽宁省技术能手”“辽宁工匠”“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盛京大工匠”等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市级及以下竞赛 。
第二十二条 竞赛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竞赛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可以取消其举办资格和竞赛成绩:
 ?。ㄒ唬┪窗淳喝ㄖ途喝凳┓桨傅墓娑? ,擅自变更竞赛地点、时间或竞赛内容的;
 ?。ǘ┳橹芾聿簧?,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ㄈ┪ケ尘喝嬖蚝推琅斜曜迹シ垂健⒐⒐? ,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
第四章 组赛资质
第二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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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杏刖喝较嗍视Φ淖也门卸游椋?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试题支持、评判和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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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讨? ,能够对参赛人员提供相应防护、救护、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 。
第二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备案材料:
(一)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包括: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竞赛职业(工种)、时间、地点、方式、竞赛试题要求、参赛人数、奖励名次的设立、评分规则、有关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经费来源、预算和运作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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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举办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竞赛活动计划,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入年度竞赛计划,并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类世界级、国家级、省级竞赛按当年竞赛方案执行 。未申报备案的竞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选手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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