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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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 ,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 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依法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
第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 , 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产业发展、技术革新、群众需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紧密结合 ,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进行 。
第四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采取主办单位自筹、社会赞助或向(同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区域内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全市竞赛工作,负责全市竞赛的综合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单位)、行业组织、企业或职业院校等负责行业(系统)竞赛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第七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竞赛和区、县(市)级竞赛及企业岗位练兵三个类别 。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和市级二类两个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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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一类竞赛是指跨行业(系统)的面向社会的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举办 。
2.市级二类竞赛是指单一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共同举办 。
相同职业(工种)同一年度内不可重复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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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级竞赛是指本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区、县(市)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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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岗位练兵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企业积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深入、形式各异的技术比武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企业自行确定 。
职业院校参照企业岗位练兵执行 。
第八条 竞赛的举办可根据产业布局及企业岗位用工需求、求职需求、创新创业需求、社会日常生活需求等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 。
第九条 全市各类职业(工种)竞赛活动,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采取行业(系统)与区域相结合、丰富形式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多重手段,融入娱乐元素 , 按照周赛、月赛、季赛、年赛等时间节点组织举办,同时融入职业招聘会 , 人才评价、推介会、人力项目交流会等会议元素,致力于将竞赛打造成可持续的全民性赛事 。
第十条 全市相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等承办的各类世界级、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地区选拔赛,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
第十一条 市级一类竞赛可冠以“沈阳(市)”“全市”等竞赛活动名称 。市级二类竞赛可冠以“沈阳市(全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 。区、县(市)级竞赛可冠以“沈阳市(全市)××区、县(市)” 等竞赛活动名称 。
第十二条 竞赛的举办应坚持广泛性、先进性、规范性原则,在职业(工种)选择上,应以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通用性强、从业人群多、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为主,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设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新职业市级统考职业(工种) 。
第三章 组赛规则
第十三条 市级竞赛的决赛原则上应在下一级赛区选拔赛的基础上进行 。应具有一定规模,单一职业(工种)市级竞赛参加决赛的选手原则上不应少于50人,多职业(工种)市级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参加决赛的选手原则上不应少于30人 。新职业、新职种可适当放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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