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 三 )


第五章 竞赛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举办竞赛应成立竞赛组委会、专家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 。组委会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组委会办公室下设赛务组、技术组、监察组、宣传组等部门;专家委员会负责竞赛命题、能力点评等技术工作;裁判委员会负责现场执裁、成绩评定等工作;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竞赛争议 。
第二十七条 竞赛组委会对相关单位组织竞赛工作进行全程指导,保证相关单位按竞赛宗旨要求实施竞赛的组织保障工作,竞赛中重大决策必须由组委会讨论决定 。
第二十八条 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新闻发布会、竞赛开幕式、竞赛组织实施过程、技术点评、竞赛闭幕式和竞赛宣传等工作环节 。
第二十九条 参赛选手、裁判员和工作人员须持身份证和佩戴由竞赛组委会统一制作的参赛证参加竞赛活动 。
第三十条 竞赛应建立完善的裁判员库,裁判员的产生必须经竞赛组委会审定 。
第三十一条 每名选手竞赛的成绩须有3名以上裁判员认定打分 。竞赛成绩须经裁判委员会评定,经竞赛组委会审定后发布 。期间如有质疑,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复议,确需更改成绩的 , 由组委会讨论决定 , 并在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
第三十二条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竞赛档案 , 记录、收集、留存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
第三十三条 竞赛组委会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 建立竞赛新闻发布和简报制度 , 积极扩大宣传覆盖面 。宣传主要包括:赛事宣传、环境宣传、人物宣传和对相关政策、选手培养地区(单位)、新标准、新技术、新理念等其他宣传 , 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 。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参赛选手和积极组织参与竞赛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 。
第三十五条 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牌及参赛资格的选手,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
 ?。ㄒ唬┗竦媒鹋频难∈?,奖励人民币50万元;
 ?。ǘ┗竦靡频难∈?,奖励人民币40万元;
 ?。ㄈ┗竦猛频难∈郑崩嗣癖?0万元;
 ?。ㄋ模┗竦糜攀そ钡难∈郑崩嗣癖?0万元;
 ?。ㄎ澹┗竦貌稳矢竦难∈?,奖励人民币10万元 。
第三十六条 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成绩的选手,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ㄒ唬┗竦霉壹兑焕嗑喝髦耙担üぶ郑┣?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
 ?。ǘ┗竦檬〖兑焕嗑喝髦耙担üぶ郑┣?名的选手 , 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
 ?。ㄈ┗竦檬屑兑焕嗑喝髦耙担üぶ郑┣?名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获得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6000元、3000元奖励 。
第三十七条 对培训、辅导参赛选手在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大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团队,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组织参加竞赛和承办职业技能大赛一类竞赛赛事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沈阳市技能大赛优秀组织单位”奖牌 。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加各项比赛,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及格的参赛选手,不受职业年限限制,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晋级手续 。竞赛获奖选手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由竞赛主办成员单位在竞赛结束后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
 ?。ㄒ唬┗竦霉壹兑焕嗑喝髦耙担üぶ郑┣?名选手、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选手 , 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2名选手、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可晋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并可按相关规定参评高级工程师 。
 ?。ǘ┗竦霉壹抖嗑喝髦耙担üぶ郑┑?—6名选手、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3—4名选手、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2名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可晋升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并可按相关规定参评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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