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全文( 四 )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住房的个人和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人才住房租、售资格 。已出租、出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实施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
对人才住房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符合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配售配租 。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的人才住房原则上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具体申请、审核和分配等操作办法可参照本细则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分配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全文】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区其他人才住房相关政策如与本细则有出入的,以本细则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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