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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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才住房实施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人才住房安居保障体系,根据《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7号)、《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穗组字〔2017〕98号)、《花都亲商助企二十六条》(花办函〔2020〕1号)和《花都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花办函〔2021〕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内人才住房的筹集、申请、审核、分配、租售、管理等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建设筹集,由实施机构统筹分配,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以及招商型人才供应的住房 。
实施机构,是指人才住房所有权人及政府指定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的统称 。
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花都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区级高层次人才”,其中区级高层次人才包括花都领军人才(团队)、花都高端人才、花都优秀后备人才 。
普惠型人才,是指未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中高层次人才 。包括花都“优才计划”引进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符合花都引进优秀人才住房补贴条件人才,以及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纳入普惠型人才范围的人才 。
招商型人才,是指与区政府、各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协议、合作协议等企业的人才 。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区人才住房服务保障工作 。
区组织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花都区人才住房资格审核工作 。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住房政策、筹集计划的制定,并对人才住房政策的执行以及人才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推进人才住房规划、用地、登记等方面手续办理 。
区招商部门负责牵头已签订相关协议、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明确的企业人才住房的申报和相关审核工作 。
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单位工作需要,结合区财力情况支持人才住房资金保障工作开展,指导预算单位将其承担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监督 。
实施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等具体工作 。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人才住房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性房源筹集 , 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 。
第六条 按规定已完成资产调入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的政府性房源用作人才住房的,由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组织人才住房分配和有关管理工作 。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七条 人才住房分配对象分为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招商型人才 。
高层次人才、普惠型人才和招商型人才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享受一套租赁或配售型人才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以户为单位 , 每户家庭在全区范围内享受一套人才住房 。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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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分别申请入住不超过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时间不超过8年 。
2.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国际尖端人才 ,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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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免租入住人才住房条件的国际尖端人才、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在本区工作满8年的 , 可申请获赠所配租入住的人才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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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且未选择免租入住人才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购买本区人才住房 。其中:
1.国际尖端人才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50%购买人才住房 。
2.国内高端人才、花都领军人才、花都高端人才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70%购买人才住房 。
3.花都优秀后备人才可按照楼盘配售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80%购买人才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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