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三 )


第二十六条【执法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完好和连续 。
第二十七条【车辆条件】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 不得遮挡、污损 。
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  以及经过拼装、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八条【上路行驶条件要求】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 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四)只能搭载一名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 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 1.5 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车身 0.3 米 , 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道路通行规则】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制动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 , 下车推行 。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四)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 。转弯前,注意瞭望 , 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六)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 ,  不得超车;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行为禁止】
驾驶电动自行车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者驾驶表演;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七)载客营运;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限行、禁行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
第三十二条【禁止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
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三十三条【鼓励购买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
鼓励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为用于经营业务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地铁站、车站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医院、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 。管理单位对非机动车停放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设置智能充电设施 。
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 。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集中管理,加强人员值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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