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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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概念界定】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 , 具有人力骑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 , 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原则】
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科学引领、协同共治的原则 。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分配道路资源,加强便利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创造条件 。
第六条【政府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道路两侧电动自行车存放点规划布局以及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道路外、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废弃车辆清理的监督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设施、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 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相关单位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使用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公共区域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管理和消防安全提醒,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安全充电提供便利 , 及时制止乱停乱放和私拉乱接电线充电等行为 。
第八条【违法失信惩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个人诚信档案系统和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 。
道路交通安全个人诚信档案系统记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 。
对一年内有五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或者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而未履行处罚义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惩戒 。联动惩戒期限为一年,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启动联动惩戒之日起算 。
第九条【加强信息化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信息化建设 ,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条【产品性能要求】
生产在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强制认证】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
第十二条【销售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
因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能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 。由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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