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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租房提取新政
一、业务定义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以下简称“房租约提代付”) , 是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或每3个月为一季)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具有合法权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托转租人(以下简称“房屋出租人”)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
二、代付额度
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 , 当前为900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对应当期(月或季)实际支付房租 。
三、代付有效期限
房租约提代付期限自业务审批生效年月起至租房到期年月止,每次设定约提最长不超过3年 。
四、办理材料要件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实行承诺办理制,由缴存职工明确租住房屋地址、月租金、租房起止年月、约提起止年月、约提频次、房屋出租人身份信息及房屋出租人收款账户信息等 。
凡是能联网查询到职工租住住房权属信息的,实行零材料办理 。不能联网查询到租住住房权属信息的(公租房除外),申请职工应配合提供租住住房以下之一材料进行核查:房屋产权文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政策性住房购房合同及准购资格名单、住建或规划部门批复建房文件、不动产部门的产权证明或住建部门的备案证明等 。
单位或个人包租后再转租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出租并代收房租 , 还应出具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该房屋转租公证书或委托代租公证书办理 。
五、业务类型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分为签约、变更及解除三项业务 。签约是指职工申请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变更是指职工对已经约定生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租房到期年月、约提起止年月、月租金、约提租金等具体信息进行变更;解除是指职工或管理机构终止约定生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 。
六、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机构业务柜台、海南公积金APP及海南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下、线上渠道均可申请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签约、变更及解除三项业务 。
(二)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租住住房可联网核实房屋信息的,签约业务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级审核办结;租住住房无法联网核实房屋信息,签约业务实行管理机构二级审核办结 。变更及解除业务实行线上自主办结 , 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
(三)签约业务当月10日前审核通过的,默认当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后年月生效;当月10日(含)后审核通过的 , 默认次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后年月生效 。变更及解除业务办结后即时生效 。
七、划款规定
(一)房租约提代付每月(季)10日划款,金额为十元整倍数,遇节假日、双休日及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 。收款银行均须为在海南省设有经营机构的商业银行 。
(二)收款账户
1.房屋出租人为个人的,代付款项默认转账至房屋出租人的海南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无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的,由申请职工填报房屋出租人的其他银行卡收款账户 。
2.单位或个人包租后再转租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出租并代收房租的,代付款项转账至转(代)租方收款账户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对租赁企业或个人转租行为的租金支付方式有具体规定的 , 可按其规定办理 。
3.房企或房屋租赁企业利用自有产权房源出租的 , 代付款项转账至出租方单位收款账户 。
4.职工租住本单位集体宿舍 , 经核实单位房屋合法权属后代付款项转账至工作单位收款账户 。
5.租住公租房的 , 代付款项转账至公租房管理单位收款账户 。
(三)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十元或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异常导致转账无法代付的 , 不再补转 。
(四)职工同时办理了房租约提代付及其他约定类提取业务的 , 按管理规定的划款时间顺序依次划款 。
八、限制条件
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应符合房租提取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 。
(一)职工未实际租房居住的;
(二)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职工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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