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


南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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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倾斜政策:
【南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高报销比例(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提高5%,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 ; 取消起付标准(取消农村建档立卡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 保障基本用药(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按照我区现行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支付) ; 大病保险保障(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 。
(二)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政策:
对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深度贫困地区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余下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照30%、40%给予基本医保二_次报销 。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的,不再享受基本医保=次报销 。
(三)医疗救助政策:
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
(四)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政策: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际医疗费用由财政补助进行兜底保障达到90%、80% 。
(五)落实差异化兜底保障政策:
2014年退出户、2015年退出户和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以及符合医疗救助补助后,不享受财政补助兜底保障 。
(六)认定为符合享受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1)年度内可以报销2000元/人/年的病种有: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年度内可以报销2500元/人/年的病种有: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
(3)年度内可以报销3500元/人/年的病种有:严重精神障碍、肾病综合征、癫痫、重症肌无力;
(4)年度内可以报销4000元/人/年的病种有:脑瘫;
(5) 年度内可以报销10000元/人/年的病种有:慢性肾功能不全;
(6)年度内可以报销12500元/人/年的病种有:再生障碍性贫血;
(7)年度内可以报销60000元/人/年的病种有: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此外,按照桂医保发[2019]47号文件精神,增加高血压病(非高危组)病种,年度内可以报销600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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