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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拓展参保患者用药购药渠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17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的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我市“双通道”药品范围执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双通道”药品范围 。
二、定点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是“双通道”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双通道”药品进行梳理,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做到“应配尽配”,同时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和“双通道”药品临时采购绿色通道,将暂时无法纳入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双通道”药品,纳入临时采购绿色通道,并明确绿色通道的流程和标准等内容,做到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并做好召开院内药事委员会会议记录,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双通道”药品落地工作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落实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
三、符合《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医保〔2019〕35号)相关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其销售的国家谈判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 。同时鼓励“双通道”药店加入省级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市医保经办机构将确认后的“双通道”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通道”药店名单和“双通道”药品范围 。
四、纳入“双通道”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我市按照省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电子处方流转中心,接受省医保部门的工作指导,并定期将“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双通道”药品“一站式”结算,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药店的结算工作 。
五、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双通道”药品用药保障工作,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权益 。卫生健康部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双通道”药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将“双通道”药品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推进互联网+“双通道”药品流通服务 。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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