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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烟花燃放安全管理守则 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储存、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 。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和年例活动期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
广播、电视、报刊、官方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违法储存和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违法储存、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并在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
第二章 经营、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点的布点规划,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点规划 。规划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置的储存仓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储存仓库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批发或者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二)消防车辆无法顺畅到达的区域;
(三)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四)有居住场所,或者地下、室内、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五)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六)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
第十一条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期限由发证部门确定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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