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将“知假买假”列入恶意投诉范围,职业打假人面临法律窘境( 二 )


【四川巴中将“知假买假”列入恶意投诉范围,职业打假人面临法律窘境】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公认,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
知名打假人王海对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回忆表示,过去一段时间食品药品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职业打假人和很多地方机构建立了默契,大量“知假买假”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但随着打假人群体的壮大,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的态度便开始改变,各地对于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应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认识开始变的不统一起来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为关键字检索出2022年裁判文书数百篇,随机挑选前100篇文书进行梳理发现,各家法院判决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19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共有81篇 。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判决中,除了证据不足的程序性理由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认为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进而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
2019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810号判决在众多涉及“知假买假”的案件中颇具代表性 。法院查明,2019年1月30日,职业打假人李某通过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了被告人生产的“宫廷御贡”礼盒20盒,随即原告便以涉案商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生产日期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提交了相应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后,北京互联网法院支持原告主张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支持十倍赔偿 。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判决的说理部分对驳回索赔请求的原因进行了说明,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因此食品标签的标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而要区分具体情形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提交了相应的生产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原告多次诉讼索赔,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对食品类似瑕疵的认知要远远高于普通消费者,涉案产品生产日期的标注问题不会对原告造成安全误导” 。

四川巴中将“知假买假”列入恶意投诉范围,职业打假人面临法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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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1日,辽宁大连中院发布最新判决,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对于当事企业的“索赔”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市监局这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如何一视同仁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经营主体的权益,从学术界到实务界再到舆论界,已引起讨论 。
争议中的打假人
对于即将到来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曾经自诩为职业打假人的冯珊并不那么期待了,“现在的食品企业、商家都十分的小心了,一般的低级错误或者有风险的食品药品不容易找了,都是四五线小地方才会有了,成本越来越大了 。”
冯珊是在2020年以来才加入并接触到打假的群体之中,“我不能说是职业,最多只是算兼职 。”冯珊表示,选择的打假对象多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的食品、保健品,“这些东西行业门槛低,利润则是出奇的高,买的人多容易被发现,有些产品问题还是很严重,生产批号、许可证编号都是乱编的,但能在主流电商平台上找到 。”
对于冯珊来说,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还是有着重要的意义,至少可以阻击一部分公然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不法商人,“不接触这个行业,绝对不会想到这行的空间还这么大 。”对于维权的方式,冯珊说听闻不少的同行涉及了敲诈勒索的刑事调查,有的还因此“进去了”,这让她小心了起来,“我朋友给我建议,所有的索赔都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进行,不要直接谈,不然很容易被抓进去 。”
冯珊并不避讳自己打假的目的是赚钱,“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不光彩的事情,这是一个双赢的事情,我作为举报人依法得到了赔偿,社会或者消费者也因此减少了因为伪劣食品药品而利益受损的可能,这有什么问题?”
“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仅面临着民事索赔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窘境,甚至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索赔而涉及刑事犯罪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院2021年12月编发的文章称,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合法性的考察,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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