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将“知假买假”列入恶意投诉范围,职业打假人面临法律窘境


四川巴中将“知假买假”列入恶意投诉范围,职业打假人面临法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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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中旬,四川巴中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告诫书》,对“以牟利为目的消费”、“以知假买假的消费”和“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三类投诉举报进行规范,“坚决制止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
此事发生在一年一度的“3.15”前夕,引发关注 。
法律专业人士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 cnshangyou@163.com)采访人员,近年来各级法院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认识并不统一,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消费者身份、是否有牟利目的等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
职业打假人冯珊对采访人员表示,维权请求不仅可能被法院拒绝而“亏钱”,甚至还有可能涉及敲诈勒索而承担刑事责任,“索赔都必须去法院了 。”
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严禁“知假买假”规定的背后,是近年来舆论界、法律界对于这一行为如何规范对待的问题,“人们对知假购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和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道德的认知争议,是这个话题的核心 。”
市场监管局发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告诫书》
2月中旬,四川巴中两个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一份告诫书引发关注 。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先后发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告诫书》,对“以牟利为目的消费”、“以知假买假的消费”和“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三类投诉举报,用“严禁”进行了规范 。
四川巴中将“知假买假”列入恶意投诉范围,职业打假人面临法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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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告诫书》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告诫书》对于“严禁”行为规定十分细致,详细列举了10种禁止的行为,其中包括了“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违反一般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进行投诉举报”、“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再以提起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索要赔偿金”、“多人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特点”等公众常见的“知假买假”举报行为 。
对于出台《告诫书》的目的说明中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是为了持续优化当地发展环境和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同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坚决制止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
对于哪些是“恶意投诉”,相关市场监管局表示,他们在受理投诉举报或在处理投诉举报中,一旦发现投诉人、投诉事由存在“严禁”的内容,他们将进行甄别处理,一旦判定为恶意投诉,“我们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将立即终止调解” 。两家市场监管局还表示,他们将积极广泛征集、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责任 。”
2月中旬以来,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多次联系了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试图就该份《告诫书》出台的相关背景和细化落实措施等进行采访,但工作人员均以需要汇报为由,没有给出具体的回应 。
巴中相关知情人士告诉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出台的这份《告诫书》,本质上是为了纾解市场主体的经营压力,防止恶意知假买假行为给企业增加营运负担,“通告里面也说得很清楚了,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 。动辄10倍惩罚性赔偿,对于很多小微商家的经营可能就是雪上加霜了 。”
该人士表示,这份《告诫书》的出台并不是说支持造假或者销售伪劣商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会一如既往的维护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知假买假是一个风口,当地也没有想到这份《告诫书》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 。”
“知假买假”的法律漩涡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法院判决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请求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对“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进行了答复,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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