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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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
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辩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并以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这为公序良俗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又为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基础 。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 。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
1、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2、当然也可以理解为社会的一般利益(如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 。3、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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