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消息 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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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1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目前征求意见时间已经结束,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注:并未正式实施,目前沿用的政策为: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五章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第四条(政府职责) 本条例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非机动车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非机动车的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以及道路停放点位的规划设置 。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 ,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以及销售流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督管理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和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科学合理确定全市投放总量 , 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督促指导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充电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商务部门负责开展禁止废弃电池流入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安全管理 。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的执法工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领域的违法信息 , 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依法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第六条(通行条件)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同步规划、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 。
对已建成道路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对机动车道规划进行调整,恢复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 。
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间应当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道路实际通行条件设置隔离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
第七条(主体责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非机动车依法、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
第八条(社会监督) 公安、市场监管、应急、城管、住建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 依法受理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举报投诉 , 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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