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消息 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2021( 二 )


第九条(保险保障) 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
第十条(企业责任) 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物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非机动车;
(四)做好非机动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六)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
(七)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八)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一条(规范标准)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得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 。
第十二条(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按相关规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产品合格证等信息;销售者应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查验3C认证标识、产品铭牌、合格证等信息 , 不得销售3C证书信息与实物不一致、配备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与生产企业签订的电池委托安装协议要求 , 安装指定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的蓄电池 。
第十三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等其他类型车辆分区销售,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车辆类型;不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
第十四条 (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 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五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三)在非机动车上搭蓬、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
第十六条(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改装非机动车的 ,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
第十七条(回收处置)非机动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生产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
属于危险废物的非机动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非机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 , 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
鼓励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非机动车 。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合理设置废旧电池收集网点,并向社会公布废旧电池收集网点、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目录 。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 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购非机动车的管理要求、安全常识及相应法律责任 。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车种)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 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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