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消息 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2021( 四 )


(十二)禁止非紧急情况下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第二十九条(滑行工具)禁止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
第三十条(维修责任) 维修者承接电动自行车维修业务的,应查验电动自行车行驶登记牌和产品合格证等产品来源证明,不得对未经上牌、无法证明合法进货渠道的车辆进行维修 。
维修者对电动自行车维修,应参照产品合格证上明确的技术参数、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并保持与原装配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一致 , 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不得超出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限定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 不得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不得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尺寸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
第三十一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车轮椅通行规定)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
(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
第三十二条(域外管理办法)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制定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载人规定) 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三)驾驶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禁止载人,驾驶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二人,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限载一名陪护人员 。
第三十四条(载物规定)非机动车载物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 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
第三十五条(部门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场地设置) 非机动车道路停车点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和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进行规划与设置,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规划与设置 。
申请设置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设置管理的部门审查同意,纳入规范管理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
禁止占道非机动车停车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禁止擅自拆除、损坏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设备 。
禁止未经许可占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配建) 医院、学校、商场、步行街、体育馆、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频繁的场所,可以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收费或者免费的非机动车停车?。?并落实专人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
停放非机动车,应当进入停车场 。未设停车场的 , 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 。
第三十八条(停放秩序) 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
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 ,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九条(职责分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
交通枢纽、商业集中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学校、医院等非机动车停放需求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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