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 银行行长挪用40亿


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 银行行长挪用4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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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243万元的积蓄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 , 后该行长因犯挪用资金罪获刑 。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 , 却被银行拒绝 。李先生一审胜诉后 , 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
“已经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前调解会议几次了 , 但银行以我们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为由 , 认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 。”3月16日 , 李先生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采访人员表示 。据多份调解笔录显示 , 邮储江宁支行答辩称 , 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 , 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 自身存在过错 , 因此应自行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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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银行称储户存在过错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银行行长挪用资金被判2年3个月
李先生介绍 , 2008年 , 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 , 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 。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 , 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 , 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 。
据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 , 2008年1月6日开户后 , 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 , 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 , 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 。到2018年12月 , 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 。而当家里要用钱时 , 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 。报警后发现 , 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 , 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 , 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 , 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 , 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 。因犯挪用资金罪 , 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 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
【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 银行行长挪用40亿】针对时某宁挪用公款一案 , 邮储江宁支行时任负责人曾回应上游新闻采访人员称 , 作为被害单位 , 邮储江宁支行认为法院对时某宁的定罪不准 , 已申请检察机关抗诉 。2023年3月16日 , 采访人员核实了解到 ,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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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证实 , 涉案存折中的流水信息系伪造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涉案银行认为储户和中间人应担责
刑事官司判了 , 但钱还是要不回来 。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 , 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中 , 李某、陈某等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 , 由时某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 , 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 , 存折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 , 时某宁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长(后为江宁支行岔路口邮储银行营业所) , 李某、陈某等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 , 其与邮储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为此 , 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
因不服判决 , 邮储江宁支行提出上诉 。2022年5月13日 , 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 , 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
“之后 , 江宁区法院召开了几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开庭 , 邮储江宁支行认为一审判决有误 , 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 一直拖到现在 。”李先生说 。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 , 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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