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
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推荐阅读
- 合同金额的正确书写格式
- 买房父母代替签字 父母代签买房合同有效吗
- 2023年第二批南宁八桂绿城富康园二期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 2023第二批南宁八桂绿城富康园二期合同线上签订入口+流程
- 2023年厦门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亮点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一批配售方案
- 持续更新 2023厦门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申请人数有多少
- 合同标的一般写什么 合同标的内容怎么填
- 伊川县商品房契税缴纳政府补贴政策延期公告
- 自建房买卖合同怎么写 自建房房屋买卖合同
- 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合法吗 合同一年一签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