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把关于物业费这个事情理一理 。
物业费是干什么用的?一个小区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一般要用在以下方面:
1、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等;(及人员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公共建筑(如过道、门厅、楼梯及道路环境)内的各种土建零星维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电气、燃气、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易损件更新费等等 。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清洁换位、垃圾外运、化粪池清掏等)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维护费等)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器械装备费等);
6、办公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等)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等)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这其中只有第1项第6项第7项是跟物业公司直接相关的,其他的费用要么是直接用于小区公共区域,要么就是要交给国家 。
物业管理费能拒缴吗?以下的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费的相关权利义务做了约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2、《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3、《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7、发改委《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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