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


2023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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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结合雄安新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河北雄安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 个人需办理“冀X”牌照机动车登记上牌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雄安新区公安机关是机动车登记上牌的主管部门 ,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登记上牌的管理工作 。
雄安新区改革发展、社会保障、人才工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 做好相关审核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小客车上牌管理
第四条 单位申请小客车登记上牌的 , 单位登记地址应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 。
车辆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 , 应严格遵守国家、河北省及雄安新区的相关规定 , 按照车编配额登记上牌;企业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 , 按照实际用车需求申请车辆登记上牌;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 按照实际用车需求申请车辆登记上牌;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
符合条件的单位 , 需携《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
第五条 个人申请非新能源小客车登记上牌的 ,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居住地在雄安新区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视为满足本项要求:1.雄安新区户籍人口;2.驻雄安新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持雄才卡的引进人才;4.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在雄安新区工作人员;5.持有雄安新区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 且连续1年以上在雄安新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 。省直参保人员参保年限视同雄安新区参保年限 , 但失业保险应在雄安新区缴纳(连续1年以上) 。
(二)个人名下没有在雄安新区登记的“冀X”牌照非新能源小客车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需携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
第六条 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登记上牌的 , 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
符合条件的个人 , 需携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要求的有关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 。
第七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回雄安新区自带小客车进口的 , 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它有关材料 , 可以直接办理 。
第八条 个人因离婚需要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 , 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 可以直接办理 。
个人因继承需要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 , 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 可以直接办理 。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雄安新区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另一方名下 , 转入方应满足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 , 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 。
第九条 申请办理小客车迁入雄安新区变更登记的 , 小客车应符合国五以上排放标准 , 或为新能源小客车 。
第十条 申请办理二手小客车登记上牌的 , 小客车应符合国五以上排放标准 , 或为新能源小客车 。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的营运小客车登记上牌的 , 小客车应为新能源小客车 。
第十二条 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在办理现场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 。
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的身份信息;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纳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持雄才卡的引进人才信息;改革发展部门负责审核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在新区工作人员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的车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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