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瓶果汁过期4天,小店被罚5万!店主:接受不了!当地最新回应来了( 二 )


常先生咨询了多位律师,决定按照程序要求听证 。“接到处罚后,我就在网上咨询了一些律师,其中有一名律师觉得我挺委屈的,告诉我直接听证就可以了,看看他们如何解释罚款5万这事 。”常先生说 。

两瓶果汁过期4天,小店被罚5万!店主:接受不了!当地最新回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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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要求包括过罚相当、精准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据央广网报道,采访人员搜索多地相关案例时也发现,因食品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或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案例,行政罚款多数为10000元左右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是法律赋予的行政监管职能和行政处罚权限,但是同时要注重,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特别要取得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市场效果的有机统一 。
刘俊海说:“法律要求包括过罚相当、精准问责,所谓过罚相当——被处罚的市场主体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他实施的这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要成正比 。放管服,‘管’指事中和事后监管,有的地方部门把监管和行政处罚画等号,我认为这个观点是片面的,更主要的是指事中的行政指导和监管,给企业进行规劝指导,让企业经营能够肩负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同时让监管部门也能感受到来自消费者、企业经营者的尊重 。”
19日凌晨,鞍山铁东区对此进行了回应,该羊汤馆存在经营过期饮料违法行为 。考虑到经营者是初次违法,铁东区市场监管局拟给予其50000元罚款的从轻处罚告知 。
回应中提及,此事在网络引起关注后,铁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市场监管部门意识到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性,经营者也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在依规执法的同时杜绝机械执法,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危害的问题,更加体现执法温度和人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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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严查、严打过期食品没错
但也要讲求方式方法
针对此事,正观新闻评论指出,两瓶没卖出的过期饮料被罚5万元,真的“冤”吗?事发前四天,羊汤店老板常某得知果汁已经过期,于是从电商平台将涉事饮料买了回来,放在冷柜最后一排,供员工饮用 。这番解释听上去合情合理,而且店家也提供了订单记录,但重罚背后必有原因 。
其一,事发时,常某情绪激动还不配合执法 。他作为羊汤馆店的经营者,却提供其他人的电话号码,谎称自己是员工,有推脱责任的嫌疑 。而不配合执法本身就是市监局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决定惩罚轻重的标准之一 。
其二,员工买下自己店内即将过期的饮料,不太能说得通 。员工购买店内产品可直接向老板转账,为何转经第三方平台,又将涉事商品置于冷柜内,是单纯刷销量还是为了逃避检查、二次售卖?这些都值得细细追问 。更何况,监管部门在对外售卖的冷柜里发现过期食品,已是确凿证据,不是一句“无心之举”就能草草了之的 。
评论表示,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市监局认为此案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款,是出于审慎考虑 。除上述两点外,在法律层面上,《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
也就是说,市监局以常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两瓶果汁为由,对其作出5万元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判断 。触及舌尖安全“高压线”,羊汤馆这“第一道关”因失责而被重罚,不算“冤枉” 。
但论情理,商家以及很多网友都认为,处罚或许可以轻一点 。对于一家刚刚恢复营业的羊汤馆来说,5万元不是个小数目,至少要经营几个月 。况且,行政处罚是为了规范、教育和警示,要避免对商家经营造成“实质性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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