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四 )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依照相关规定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 。绩效(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功或嘉奖 。
(二)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标准,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
(三)连续2年以上获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晋职或竟争上岗时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
(四)公务员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可视同称职等次正常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
2.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
3.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
4.公务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前3个月为诫勉期 。在诫勉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0天的培训学习 。诫勉期间,主考人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谈话记录 。诫勉期满,被诫勉人应做出诫勉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的书面总结 。
5.公务员在被确定为基本职称等次的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或称职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
(五)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
2.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
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将本人原级别工资额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倒级工资标准,若本人原级别工资额等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倒级工资标准的,不得降低级别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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