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工厂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范本( 二 )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末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人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卜办理相关手续 。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 。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儿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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