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 四 )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 。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 。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 。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 。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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