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改革内容《方案》指出,此次深化士官制度改革,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发展新形势,着力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健全机制、提高素质,完善具有我军特色、充满活力的士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改革坚持战斗力标准,把提高士官队伍建设质量、增强信息化条件下部队作战能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创新发展,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士官队伍建设的特点规律,在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上提出新对策;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 。此次改革是对现行士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7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 。在不突破全军士兵编制员额的前提下,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 。增编的士官,主要用于充实高技术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 。第二,调整了士官结构比例 。取消现行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个服役等级,服役时间分别为初级最高6年,中级最高8年,高级可服役14年以上,同时增加了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了初级士官数量 。第三,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 。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第四,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 。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士官身份进行注册认证,选取专业技术士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完善了士官培训体系,首次选取的士官应进行资格培训,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的士官要按岗位需求进行升级培训 。第六,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 。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各级士官在服现役的各个年度,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都可安排退役;将士官职业技能鉴定纳入军事训练考核计划 。第七,调整了士官工资待遇 。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调整士官津贴补贴,适时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 。方案原文 为确保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士官的编制与配备(一)士官的编制与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全军士官编制标准》和《士官编制表》执行 。《士官编制表》由《方案》规定的单位拟制,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颁发工作 。此前,尚未颁发《士官编制表》的单位,其士官编制数量、等级,由各大单位依据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核算确定,作为2009年冬季选取配备士官的依据 。(二)士官配备使用遵循按编配备、梯次配置、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新增编士官用3年左右时间配齐 。改革后士官超编的单位,由上级单位统一调余补缺,逐步达到编配一致 。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师(旅)以上机关、航空兵场站、医院(含师医院)、疗养院、通信站(团)和大型舰艇的通信、气象、指挥自动化、卫生、文印、保密档案、文化影视、出纳等专业岗位编制士官的,可配备使用女士官,其最高服役年限按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二、士官的选取和套改(三)士官选取、套改按照改革后士官分级服役规定,结合2009年冬季补兵退役工作进行,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 。选取、套改士官的批准时间统一填写为2009年12月1日 。1、选取: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士兵参加士官选取,被选取的分别进入初级、中级、高级士官第一年服役 。未选取的一律安排退出现役 。2、套改: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未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的士官,原则上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服现役 。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符合改革后岗位编制数量和最高服役年限规定、胜任本职工作且本人自愿的,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继续服役 。未套改的一律安排退出现役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中专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当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大专以上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前一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 。4、在校士官学员中的士官,按照其服役年限套入相应等级和年度 。(四)对档案缺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选取报告表》、《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等法定身份材料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区别对待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缺失的,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后,参加选取、套改;对违规入伍、选取、入学的,一律不得选取、套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选取为各级士官,除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达到称职以上 。2、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 。其中,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应当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资格 。3、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能力,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1、在本级服役期内,获得国家或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2、年度考核和选取考核成绩优秀的;3、经过院校或总部、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并合格的;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5、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6、同等条件下,岗位任职时间长的 。(七)士官的选取,仍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推荐、机关考核、选前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其中,高级士官选取前,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评结果及其档案上报总参军务部审核,考评结果和审核意见作为选取的重要依据 。士官的套改,由基层党支部对套改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套改建议,经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查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具有选取、套改批准权限的单位党委审批,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套改命令 。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本人自愿继续服役的须写出书面申请 。(八)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注册实施办法》进行注册认证 。(九)各级士官选取、套改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 。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总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套改,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十)下列人员暂缓套改:1、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套改 。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套改 。确定套改的,其套改时间按2009年12月1日起算 。2、因病或非因公致伤、致残,连续住院或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暂缓套改 。康复后确定继续服现役的,于上岗当月套改 。(十一)已确定复员、转业、退休的士官,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待移交的伤病残士兵,不参加套改 。正在留用察看的,不予套改,安排退出现役 。三、士官军衔的授予(十二)士官军衔授予和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章的规定执行 。士官军衔的授予与士官选取、套改同时进行,以同一命令下达,军衔级别起算时间同选取、套改时间 。(十三)2009年冬季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规定授予军衔:1、选取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分别授予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 。2、套改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授予下士军衔;满5年不满8年的,授予中士军衔;满9年不满12年的,授予上士军衔;满12年不满16年的,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满17年不满20年的,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满20年不满24年的,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满24年以上的,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见附表1)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套改后的士官等级和年度授予相应军衔 。(十四)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套改的士官,不授予军衔;暂缓套改的,待套改时授予相应军衔 。(十五)各衔级士官按照授予军衔级别佩带相应的军衔标志 。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对应佩带原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的军衔标志;一级军士长佩带新的军衔标志 。(十六)工资福利待遇1、工资津贴①基本工资 。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两结构”工资制 。军衔级别工资,按照军衔级别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确定;军龄工资,按照服役年限(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军龄工资标准确定(见附表2) 。②军人职业津贴 。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③生活性补贴 。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④工作性津贴 。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⑤奖励工资 。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 。⑥地区津贴 。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西藏特殊津贴 。⑦岗位津贴 。专业岗位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岗位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⑧保健津贴 。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⑨技能等级津贴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福利待遇士官的救济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子女保育教育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防暑降温费等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3、探亲休假待遇符合条件的士官,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和休假待遇 。4、退役待遇退出现役的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分别计发复员费、转业费和退休费 。5、抚恤待遇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十七)住房待遇1、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计算方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60平方米,三级军士长70平方米,二级军士长80平方米,一级军士长90平方米 。2、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见附表3) 。(十八)保险待遇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符合规定条件的士官,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 。(十九)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套改办法 。首次选取、套改的士官和不参加套改、暂缓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工资:1、首次选取为下士的义务兵,直接套入下士的起点工资标准(下士1档) 。2、参加选取、套改的一至六级士官,按照其军衔等级和服现役年限套入新的工资标准: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套入下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服现役满5年不满8年的,套入中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服现役满9年不满12年的,套入上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12年不满16年的,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17年不满20年的,套入三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20年不满24年的,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24年以上的,套入一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 。具体办法如下:①一级士官,授予下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下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一级2档套入下士2档);授予中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中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一级4档套入中士1档) 。_②二级士官,授予中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中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二级2档套入中士2档);授予上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上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二级4档套入上士1档) 。③三级士官,授予上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上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三级2档套入上士2档);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三级5档套入四级军士长1档) 。④四级士官,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四级2档套入四级军士长2档);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三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四级5档套入三级军士长1档) 。⑤五级士官,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三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如五级2档套入三级军士长2档);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五级5档套入二级军士长1档) 。⑥六级士官,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后1个档次(如六级2档套入二级军士长3档);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一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六级4档套入一级军士长1档) 。3、暂缓套改的士官,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不定期增资 。经批准套改后,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军衔级别的工资标准 。4、不参加套改的士官,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可定期增资 。(二十一)在职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增加工资、定期增加工资和退休士官(志愿兵)定期增加退休费的办法,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士官的退役(二十二)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2009年冬季士官退出现役对象为: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未选取进入高一级服役的;已达到或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服现役未达到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未参加套改的(除暂缓套改的外);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的伤病残士官;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有关规定的 。(二十三)根据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的规定,服现役未达到本级和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安排退出现役 。具体数量实行计划控制,2009年冬季原则上不超过士官实有数的0.5% 。1、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2、因编制员额缩减,调整使用有困难的;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4、按照士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5、因政治、身体原因和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二十四)确定有条件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 。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中、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二十五)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和经军队院校培训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未选取为中级士官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二十六)退出现役士官的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工资等费用的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规定离队的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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