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257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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