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四 )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
所属企业应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确定本企业法务机构的职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
第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发展需要完善法务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工作 。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就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的合同文件、企业行为、诉讼仲裁行为征询法学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人员应服从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就法务工作的统一管理 。所属企业应将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编制方案和法务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协议:
(一)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合资、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企业改制合同、章程;
(三)资产转让、处置、资产重组合同;
(四)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
(五)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征地拆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六)其他合同 。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持有单位与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各种政府机构所签署的协议、各种责任状,不属于本办法所述的合同文件 。
第九条 所属企业签署的合同文件,根据合同性质、涉及标的额和签约企业规模的不同,分为报集团公司审核的合同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的合同文件 。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应在签署前将合同草稿连同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将在收齐有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作出批复 。所属企业在接到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意见后,方可正式签署 。按照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属企业将有关合同文件与投资方案同时送审,合同文件的批复合并在投资方案的批复文件中 。
所属企业拟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上(包含本数)或500万元以上的,签约企业应依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签署 。
第十条 所属企业签署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且所涉及的标的额占签约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5%以下(不含本数)的合同文件,或签署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合同文件,无须事先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但在签署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核;在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见书后方可签署 。合同文件签署后应连同法律意见书归档,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情况 。
签约企业应将属于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合同文件在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由集团公司两家以上所属企业共同签署的合同文件,属于股权性投资合同文件的,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工作由股份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其他类型的合同文件,上报审核、备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较大的所属企业负责 。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签约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文件内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风险分析;
(四)减少瑕疵或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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