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全管理的制度范本 单位安全管理的制度( 五 )


第九条、及时向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所发现的安全隐患 , 是每个作业人员的义务;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单位管理人员不得报复 。
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 , 应及时作出处理 。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工作时不准看报 , 不准睡觉、干私活或擅离工作岗位 , 不准带小孩上班 。
第三章、用电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电器维修工应经培训合格 , 持证上岗 , 掌握电器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维修技术 。
第十二条、变压器、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 定期接受供电部门校验、检修 , 变压器发生故障 , 应申请供电部门停电检修 , 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 , 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配电柜严禁超负荷运行;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
第十三条、进行电器安装和检修时 , 至少应有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停电作业 , 禁止单人作业 , 禁止带电作业 。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经举报 , 消除和预防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 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五条、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操作规程 , 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 依照矿山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 ,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在自己分工职责范围内工作不力 , 放任下属或违章指挥 , 致使分管工作内安全隐患得不到消除或在重大事故发生时 , 组织抢救不力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甚至逃匿的 , 报公司给予降级、撤级处分 ,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 有与国家相关法律不一致的 , 按国家法规执行 。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
二零__年九月一日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挤塑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条、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 , 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 穿戴好防护用品 , 方准操作本设备 。
第二条、电源合闸时 , 应检查电器热控是否灵敏可靠 , 热电偶指示温度是否正确 , 出现问题请维修人员排除 , 严禁操作工人乱动 。
第三条、开车时应检查主机减速箱 , 牵引无极变速箱 , 收线无极变速箱润滑是否正常 , 风机通风是否良好 。
第四条、开车前要注意各段加热温度 , 是否达到工艺要求的实际温度 , 保温时间要足够 , 初次加温时间保温不得少于3小时 。
第五条、不得在塑化不好 , 烧焦有老化的情况下进行挤出生产 , 以防事故发生 , 发现上述问题立即设法排除 。
第六条、车速要由低至高 , 加到正常速度 , 严禁高速起车 , 观察仪表上指示的电流值与温度是否正常 , 以防电流过大 , 引起加热器过烧 。
第七条、升降线盘时 , 要注意升降极限位置 , 不得过高或过低 , 有电器限位时不得超越限位使用 。
第八条、往料斗中加料时 , 注意金属物不得进入并严禁用螺丝刀或金属棒捅料压入螺杆内 。
第九条、检查干试机周围 , 应配备橡胶绝缘垫板 , 否则不准开车 。
第十条、开车前应检查好各接地部位是否良好 , 接地电阻应定期测定 , 不得高于4欧;设备是否有杂音等异常现象 , 如有问题修好再用 。
第十一条、禁止用手去触摸干试机之高压电器 , 电气线路或接地线部位 。
第十二条、线芯上有水禁止开车 。
第十三条没有停止之前 , 禁止用手触摸绝缘线芯导线接头及裸露部分;高压击穿后线芯要先行采取放电措施 , 然后修理 。
第十四条、开车与停车要由技术熟练工人指挥 , 避免误操作造成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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