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工作是不是代表经常加班贴吧 弹性工作是不是代表经常加班

7月15日,一则“腾讯以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为借口,开除公司高级工程师,该工程师以弹性工作制为由提请仲裁”的新闻成为焦点 。一时间,弹性工作制成了热议话题 。
目前在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最为广泛适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也就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作模式 。
而另外两种制度有非常明确的行业和岗位性质要求,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由企业实施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也被形象地称为弹性工作制 。
那么,什么工作可以纳入弹性工作制,工作合同上标明“弹性工作制”是否意味着可以随叫随到,下班后领导再布置工作算不算加班,员工如何保留证据并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这些热点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采访人员专访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张翔律师 。张翔专门负责解决劳动法领域争议,在从事律师工作之前,已有多年地方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工作经验 。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NBD:这两天腾讯辞退员工一事引发热议 。腾讯一方说是长期不在岗,员工一方说是弹性工作制 。从劳动法的角度该如何确定弹性工作制?
张翔: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没有弹性工作制的说法,它不是法律术语 。针对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表述是“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疫情期间的弹性安排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工作时间安排,这种安排符合国家规定 。我个人认为,这种“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将来也有可能逐渐形成一种全新的工时法律制度,但目前表述为“弹性工作”比较妥当 。

我国目前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均以国务院的下位法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定,即: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后两种工时制可以概括为弹性工作制,是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安排工作时间的两种工时制度 。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一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参照,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采取这种工时制度有其特殊行业和岗位要求,比如铁路运输人员、海员等 。他们由于工作性质,很难在中途工作间断时进行休息 。
但是,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连续工作年周期一般不能超过2000小时,这2000小时是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推算出来的,超过2000小时的部分就算加班,应当计算加班工资 。
不定时工时制是主要针对一些特殊人群设计的一种工时制度 。这类人群因工作时间灵活而无法用标准工时工作制衡量,也无法适用综合工时工作制度,比如企业高管、出租车司机等 。
是否是弹性工作制,具体判断需要根据法律,对照事实 。类似于上述腾讯员工的情况,他是否长期在岗,有没有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或者有没有口头约定,不在岗的情况下,腾讯是否给其发工资、缴社保等,这些都是综合判断的要素之一 。
NBD:如果法律对弹性工作制有明确的岗位、人群规定,那么是否意味着,普通工作岗位采取弹性工作制属于违法行为呢?
张翔: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指的是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时候,需要根据企业从事的行业,确定企业有几个岗位是适合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 。如果没有审批,那仅能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采取其他工时制度都是不合法的 。

工时制度有可能被不合法的滥用,一旦滥用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对工时制度的监管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 。
NBD:很多普通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可能会规定弹性工作,这样合法吗?
张翔:在工时制度中,大部分员工可能采取的都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在实际工作中,也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但是,很多企业可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通过审批,滥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不给加班费,这种情况是违背工时制度立法初衷的,企业这种行为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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