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一、行政案件案由
作为、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
二、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
首先,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 , 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 。
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 , 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 , 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 , 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
综述: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 , 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
【行政案件案由规定2021出版 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 。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 。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范围+行政赔偿 。
四、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 。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 , 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 , 案由可通过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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