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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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 。
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08年12月2*作出*XX字[2008]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X人劳社字[2008]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
事实与理由:
一、XXX**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条件 。
*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 。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 。2008年10月8*上午XXX*当时,XXX所在*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 。
*二*XXX在厂内*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场所内* 。XXX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任何*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是不符合法律基*原则和精神*,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 。
**现 , 应为工作原因 。被申请人将“××因工外出期间与同事外出散步返回××行××市分行*培训中心住宿楼,上楼时不慎摔伤右膝”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在休息期间意外*”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显然模糊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条件,是不恰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人:管林根 职务:局长
*:0755-25985109 邮政编码:518031
案由:申请人对深圳劳保局深劳社认字(龙)【2009】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不服,现向深圳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15*作出*深劳社认字(龙)【2009】第610668001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明*明是在执行公司行为;公司指定*地点是公司董事长私人住所*篮球场.**原因是在执行公司跳绳比赛中,受甩绳者*牵绊摔倒致伤.此种情景,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公司以及劳动*门在看待该事件*态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规、转嫁公司风险*现象,需要深圳市**进行纠正,以*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不能公司或公司部门*行为,导致由无辜*劳动者独自承受公司或公司部门*行为而带来*不利后果,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论从财力,还是从抗拒风险*能力以及恢复力来说,都处于弱势.一个无辜*、从农村出来怀揣着美好梦想*少女,在她花季般*年龄,却需要承受对其一生都将产生不可逆转*不利后果,这是这个社会所应给她*答案吗?申请人理解企业作为营利*组织,其核心在于盈利,但其也是社会*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担法律所赋予*社会责任,今天这个结论表明该企业承担了其所应负*社会责任吗?劳动者**行为是公司组织*活动所导致,请问,这种不是劳动者自身*过错而受到*伤害,就非得需要无辜*劳动者自己来承担吗?作为拥有强大财力*组织者——公司,为什么就不能来承担该责任呢?
或许公司可能认为,其已经为申请人交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已经尽到了一定*责任.但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这是其应尽*法律义务.但*案中,申请人所在*公司并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其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法定义务.并且,该公司自申请人2008年2月份进入公司以来,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7月15*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书后,公司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要求申请人补签2008年2月份*合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申请人签字*期倒签至2008年2月份,否则公司将单方解雇申请人.在这种强势压力下,申请人还有什么能力来抵抗公司*这种违法行为?公司*这种违法行为,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结论书之前,劳动部门已经知道了公司*违法行为,可是,申请人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对该公司*处罚行为.相反,现在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还没有走完*情况下,就单方面要求解雇申请人,态度嚣张至极.申请人已经陷入到生活*绝境,精神近乎崩溃,难道这就是法律所要看到*结局吗?这是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追求*法律之公正吗?申请人不敢想象!
综上所述 ,申请人于2008年8月3*在公司组织*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被申请人无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做出了错误*工伤认定结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深圳市**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撤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9月15*作出*深劳社认字(龙)【2009】第610668001号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深圳市**
申请人(签字):
二○○九年七月二十*人:×××,总经理
**:×××××
被申请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复议请求:
撤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做出认定某某右眼*为工伤*具体行政行为 。
事实与理由:
【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01年11月26*做出了编号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确认*书》,该*书认定了某某右眼负伤为工伤,并载明某某所在单位为某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多处严重错误,故依法申请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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