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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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论文安乐死论文精?。ㄒ唬?
试论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研究
论文摘要 安乐死处在法律与道德、个体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冲突和矛盾中,价值决定与事实选取并存,合法化争论异常激烈 。但就生命权的内涵而言,生命利益支配权理应是生命权的重要资料 , 这也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基础 。虽然*没有立法确认安乐死,但不可否认安乐死合法化是现代礼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因此 , 制定专门的安乐死法,规定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在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
论文关键词 安乐死 生命权 合法化 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2月17*,武汉市一女子因身患癌症饱受病痛折磨 , 又无经济来源负担医疗费用,申请安乐死未果,所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将自我活活烧死 。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心痛的杯具,叹息之余 , 安乐死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 。事实上,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由来已久,讨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2007年,肌无力患者李燕在网上公布了她想透过全国*代表提交的《安乐死申请》议案 , 并在博客上讲述她的苦难,强烈地呼吁安乐死合法化 。央视《大家看法》栏目对此个性制作“李燕申请‘安乐死’事件”的专门节目,一时之间,安乐死是否能够合法化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 。由于安乐死*身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 , 不一样的社会成员价值取向也不一样 。因此,对于安乐死的讨论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理性与情感、个体与社会、传统观念与现代精神、科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其中,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构成了赞同与反对两种立场鲜明、针锋相对的观点,两方的争论更是异常激烈 。总的来看,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体此刻以下几个问题上:
第一,生命观 。赞成者以生命质量论为依据 , 认为生命质量是衡量生命价值高低的终极标准 , 指出个体的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社会价值,具有最低层次的生命质量是一个人存在于这个世界的必要理由 。反对者则以生命神圣论为依据,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于人而言具有至高无上性,一切应以人的生命为最高目标 。
第二,生存权利 。赞同者认为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选取生存的权利 , 包括生存的方式与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便是在特殊状况下一种特殊的处分自我生命的方式,并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反对者则认为生命的存在是实现生存权利的前提 , 安乐死有悖于生存权利 。
第*现,也就是说,安乐死理应合法化 。
*述不一样,但从*质上看,还是存在很大的共性 。即安乐死是指让患者有尊严的死 , 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 , 使患者在死亡时避免受到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以*死亡的尊严 。从*质上讲,安乐死是在讲在患者务必面临死亡的状况下,患者自我怎样选取自我死去的方式 。安乐死并不是简单的讲述生或死的问题 。笔者认为安乐死的定义务必满足以下特征:
(1)安乐死只能适用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痛苦不堪的病人 。
(2)务必基于患病人*人在具有正常辨别和控制潜力下所作出的真诚而明确的实行安乐死的要求 。
(3)安乐死施行的动机是为了解除病人不堪忍受的痛苦,是出于对病人的同情、怜悯,而不是为了解除家属的负担或其他人的私欲 。
(4)对病人能否施行安乐死,需要经过必须的程序来确定 。
(5)实施时光务必是患者濒临死亡的之前的一段时光 。
(5)安乐死实施只能由具有医疗资格的医生,并且用贴合人道主义要求的方法实行 。
笔者认为只有贴合以上的特征的行为的才能贴合真正好处上的安乐死 , 才是严格好处上的安乐死 。
二、安乐死刑法学性质
安乐死既包括用心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但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研究价值的则是用心安乐死,所以以下讨论的安乐死的行为的刑法学性质是就用心安乐死而言 。
关于安乐死在刑法上如何评判,主要有两种立?。?
一是否定说 , “安乐死违反人的生存权,实属*行为,并非治疗行为,虽经病人同意,亦不能阻却*的违法性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安乐死案件,仍应按照故意*罪定性 。”
二是肯定说,“即认为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明知其已无任何救治的期望,为免除病人剧烈的痛苦,基于其*人的恳切要求,医生*着人道主义的善良动机,以药物促使他安静地死亡,以解除病人难于忍受的苦痛 , 实属合情合理 , 应排除安乐死犯罪性,因此安乐死不构成犯罪 。”
*述来看,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观点它们的立场是对立的,是不能调和的 。但是如果对这两个不一样的观点做进一步的*,我们就会发现,实际上是因为双方所理解的安乐死不一样,才会导致双方对安乐死的性质有不一样的观点 。只要我们把被大众称为“安乐死”的案件:如大家所知悉的陕西王明成实施“安乐死”案、河南刘沙波实施“安乐死”案、何士俊实施“安乐死”案、上海梁万山实施“安乐死”案、甘肃李平实施“安乐死”案、*廖婷婷实施“安乐死”案、*梁万山的*患脑溢血深度*瘫痪,没有治愈的期望,其*痛苦不堪 。为了帮*解除痛苦,梁万山用*的方式导致其*死亡 。*一审判决认为,梁万山构成故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
对于实施者目的的考察,在梁万山案中,梁万山在理解采访时承认他觉得他*太可怜了,活着太痛苦了 。而且他们没有医保,他又是一个人护理* , 也快受不了了 。而且医生告诉他医院已经用了最好的药了 , 他的*还是医不好 。他觉得医院不能帮忙*结束痛苦,他就帮他*结束痛苦 。从这个采访中能够看出,梁万山为其*实施安乐死的目的不是单纯的为了解除*的痛苦 。还有为了解除经济压力和护理压力以及精神压力的目的 。而王明成案中的目的就相对的单纯一些 。
对实施对象的考察,不治之症主要有以下五种:*病 , 恶性肿瘤,白血?。?类风湿,肌萎缩侧髓硬化症(ALS)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只有王明成案是属于不治之症,而梁万山案则不属于 。
对患者主观态度的考察,在梁万山案中,其母陷入*无法提出 。在王明成案中实施对象主动要求自杀 。严格好处上,患者要求安乐死只能是为了解除自我的痛苦的目的而提出,不能混杂其他目的 。在梁万山案中,患者已经*无法证明自我的态度,所以不可能有利己的目的,只能是利他的目的 。
对实施时光的考察,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务必是濒临死亡的不治之症的患者 。在现代医疗技术高速发展的状况下,任何不治之症能够说都是相对的,都有可能被治愈的 。所以我们要求患者务必是要濒临死亡才能实施安乐死 。在上述案件中只有王明成案中被实施者是患有肝癌晚期,是迫于死亡的 。在梁万山案中被实施者不能认定为濒临死亡 。
对实施主体的考察,实施主体就应是医生,这个在中外理论界都是无争议的 。但是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只有王明成案是由医生执行的 。梁万山案则不是 。
实施手段的考察,笔者在前文中有提到 , 安乐死是要被实施者的死亡呈现一种良好的状态,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 。王明成案中能够称得上是平和的、无痛的手段,并且是由医生来实施的 。而梁万山案中以*的手段明显不属于平和的手段 。不仅仅没有消除死前的痛苦,反而有可能加剧死者的痛苦 , 使被实施者死亡的方式并不安乐 。
对于病人能否施行安乐死 , 需要经过必须的程序来确定,由于我国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所以该要件无从谈起 。所以两个案件都不具备该条件 。
透过对上述两起被称为“安乐死”的案件的*,对于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来说,以上两起案件都属于“安乐死”,构成故意*罪 。但是在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了,要认定为安乐死行为务必满足前文提到的五个特征 。透过将这两起被称为“安乐死”的案件的案情与这五个特征一比较 , 我们能够发现,上述的这两个案例并非都属于安乐死,在我国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下,不能满足病人能否实施安乐死需要经过必须的程序来确定这一特征 。所以只能说王明成案基*贴合安乐死的条件 。因为该案不具备经过必须程序来确定这一要件,其他要件都已具备 。笔者认为王明成案基*贴合安乐死的条件是在众多案件中只有该案被判无罪的根*原因 。梁万山案件不属于严格好处的安乐死概念范畴,故被以“故意*罪”而定罪量刑 。梁万山案件并非属于安乐死,而是一种故意*行为,因此否定说反对的是以安乐死名义实施的故意*行为或者帮忙自杀行为,而不是反对安乐死;如果贴合必须的条件下实施的安乐死就应是一种非犯罪的行为 。
透过对上述案件的*,梁万山案件之所以被做出故意*罪的有罪判决,是因为该案不是真正好处上的安乐死 , 所以做出有罪判决 。在基*贴合安乐死概念的王明成案中,*坚持了无罪的判决 。所以在贴合必须条件下实施的安乐死行为就应是一种非犯罪的行为 。
安乐死论文精?。?现,但傅伟勋先生也认为,“安乐死”的惯用已经约定俗成,难以改变了,故*文在表述上仍采“安乐死”的译法 。
笔者认为被动的安乐死是对他人生命进行处置的行为,因为 “这种类型的 ‘安乐死’根*无法预防和排除基于为财及其为其他动机的*”,已经远远超出了民法能够*解决的研究范畴,故文中不加讨论 。
(二)安乐死与自杀
有学者认为自杀是安乐死的上位概念,因为自杀的概念中包含了安乐死的要素 。自杀的经典概念为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的表述,即“由死者*人完成的某种用心或消极的行动,且*人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行动的后果,由此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 。自杀未遂也算,只是在死亡发生前,行动就被终止了 。”依据该定义,安乐死是自杀的一种方式 , 因为是死者*人的用心行动(申请安乐死)间接导致(由他人实施)的死亡 。心理学家也认为在定义自杀时应适当思考安乐死,“把主动的安乐死而不是被动的安乐死看作是自杀 。”
*严仁英曾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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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及其人性关怀
中文摘要:安乐死作为一种备受争议的死亡方式 , 现已成为一个国际化的问题 。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是否就应实施安乐死,这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一种* 。社会各界均以不一样的态度来应对,*的相关立法方应对此问题仍有很多欠缺之处 。到底安乐死的用心与不用心的因素有哪些,我们就应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
英文摘要:Euthanasia as a cont*versial *nner, now an international p*blems 。In extreme pain ,  whether it should be euthanized,this is a hu*n moral bottom line 。With the social f*m all walks of life are different attitude to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China ,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blems to lack 。What euthanasia and positive positive factor is what,how should we treat these p*blems,and thoughtful 。
关键词:安乐死、关怀、道德、Euthanasia,、ca*ng、 moral 引言:安乐死的研究对于人类社会具有重要好处,我们不可回避,了解它将加深我们对人文关怀的理解 , 抓住人性的弱点,更能正确地理解死亡 。
1.安乐死百科
1.1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 , 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 , 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
2.安乐死的历史与现状
关于安乐死问题能够追溯至古希腊时期 。其实早在史前时代 ,在一些原始部落中,人们为了迁移时的便利,以更好地与自然搏斗,往往将病人和老人杀死 。霍皮人和纳瓦霍印人视儿子杀死自我的*为应尽的义务,古印度有把老人丢进恒河淹死的风俗 ,萨丁尼人还能够乱棒打死自我年迈的*,据说这样能够减少老人临死时的痛苦 。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人们还能够随意处死生命有缺陷的儿童 。当然  , 这与现代好处的安乐死不甚相同 。但实在能够视为安乐死思想与行为的萌芽 。
从 17 世纪开始,安乐死逐渐为人们首肯和提倡 。人们开始将安乐死视为医学领域中让绝症病人死亡或加速死亡 。历史的车*进入二十世纪,人类对安乐死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  , 加之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 ,有关安乐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深刻影响着医学、 *学、 社会学以及法学等领域的一项重要措施 。1932年以来,以追求人道待遇为宗旨的 “无痛苦致死协会”,“志愿施行安乐死协会” 等在英、 美、 法、 意、 瑞典以及荷兰等国家相继成立  , 会员人数成千上万 ,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仅在荷兰会员人数就已达 24 万 。这些组织的出现,对于安乐死行为合法化运动 ,更起了推动作用 ,使得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八十年代英法等国进行的*测验也证明民众拥护安乐死的呼声*高 。在*,安乐死行为也得到了相当多人士的同情 。
我国学术界关注安乐死问题  , 始于 1987 年 。1994年冬天第二届全国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学术研讨会” 在上海召开 。与会者认为,在现代礼貌催化下  , 安乐死正*益为大众认可与理解 ,他们期望在加速安乐死立法的同时 ,加强安乐死与*、 安乐死与生死观等多方面的教育 。能够说,安乐死在我国已得到了相当多学者的同情与理解 ,广大医务工作者与民众对其亦持同情态度 。另据*和国家*的有关统计 ,我国每年*近 1000 万,其中有 100 万是在极度痛苦中离开人世的 。这 100 多万人中又有相当多的患者曾强烈要求过安乐死 ,但因当前在我国无法律依据而被拒绝,因此他们只能 “含痛死去” 。
以上文字证明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人类安乐死的思想和行为可渭渊远流长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完全能够理解这一思想和做法 。而且在学术界以及民众的心目中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同 。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不能再持续沉默了 。
3.安乐死的立法
3 。1允许安乐死的国家
目前 , 用心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 。瑞士和*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 。*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 。1994年,该州透过一项法令,允许医生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绝症病人带给他们要求的致死药物 。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实行了安乐死 。*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 。
世界上第一个将用心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比利时则紧随其后 。2002年9月23*,荷兰取消了对有条件安乐死实施者的刑罚 。目前,比利时和荷兰都准备就婴儿和痴呆患者安乐死问题立法 。
瑞士允许消极安乐死,并成立了一个帮忙他人死亡的专门协会 。英国上院正在审理一项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案 。在**,有条件的安乐死于1995年得到最高*许可 。哥伦比亚则于1997年立法确认安乐死是临终病人的一项权利 。
*青年樊尚·安贝尔的*曾帮忙儿子安乐死 , 这促使*议会于2005年透过一项法令,给予没有期望治愈或处于垂死阶段的病人选取死亡的权利 。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短期承认安乐死合法 。有关法令于19*年7月生效,但于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 。
3 。2不允许安乐死的国家—*
安乐死在*是否应当合法化以下将从安乐死*身在 刑法上的不违法性以及情理上的合理性上加以*阐述 。
3 。2 。1安乐死在法律上具有非犯罪性
(1)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
(2)安乐死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 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之一,首先 , 我国刑法并未对安乐死做出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而安乐死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而应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它证明了国家对于具备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应有立场和态度 。
3 。2 。2安乐死于社会具有必须的合理性
(1)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安乐死是社会礼貌进步的一种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 。
(2)安乐死有助于患者的痛苦和患者家属的负担 。
(3)安乐死对于社会的价值 。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这天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正一天天减少 , 而维持人类社会的可待续发展 。
3 。2 。3其他立法相关因素
一项立法是否贴合*群众的意愿,不仅仅要听*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更要听普通公民的意愿 。只要绝大多数公民拥护,就应立法顺应* 。学术界对安乐死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不宜实行安乐死:(1)好生恶死是人之常情 , 安乐死不贴合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 。(2)实施安乐死与人道主义原则相悖 。(3)实施安乐死有违于医生的职业道德 。(4)从刑法规定来看 , 只要未犯罪,任何
人都不能人为地结束他人的生命 。(5)实施安乐死会给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或者谋取遗产继承者有机可趁 。(6)从现代医学发展的角度来看,实施安乐死会发生错死现象 。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应当实行安乐死:(1)对身患绝症、已无治愈期望濒临死亡的病人,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 , 是增加社会负担 。(2)某些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常因病魔肆虐而倍受痛苦的折磨 , 此时死不如生,与其身受巨痛而死,不如实施安乐死让其怀着高雅与尊严告别人世 , 更为人道 。(3)死亡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人生不由己 , 而死由己 , 人们不仅仅需要“优生”,而且需要“优死” 。(4)在我国 , 考察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行为*身有无社会危害性 , 安乐死于社会、家庭、个人有百利而无一弊,何罪之有? (5)现行刑法虽无明文规定安乐死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但亦无有罪之说 。再说法律但是是社会现实的反映,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完全能够透过立法手段确认其合法性 。(6)只要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安乐死制度,不仅仅能够杜绝错死现象 , 同时也能够避免怀有恶意安乐死的现象 。
4.当安乐死应对道德*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当安乐死作为一个严峻的问题被人们提出并讨论的时候,绝大多数的*人并不能够坦然地理解和理解 。在传统的道德观看来,保存和延长生命无论在何种状况下都是贴合道德的,因此就有了 “*” 这样的观念 。即使明白 “它是作为对当事人的一种慈爱行为来结束某人生命的”但应对安乐死,患者的家属和亲友仍然难以摆脱*和情感的枷锁 。
作为一种新的死亡观,安乐死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 。生与死是人类思考的永恒的主题 。科学技术的发展,个性是医疗技术和医用装备的高速发展改变了 “生” 与 “死” 的定义 。生” 与 “死”的观念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改变,先进的医疗技术能够使病人 “活” 着 , 但活得没有质量、 没有尊严、 没有好处,这引发了人们对生命质量、 生命尊严、 生命神圣的重新思考 。生命固然神圣,然而*先进的医疗技术维持的既无生命质量又无生命尊严的生命是否依然那么神圣?是否值得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付出巨大的代价去换取这样的生命?人有生的权利,是否就应也有死的权利或选取死亡方式的权利?事实上 , 先进的医疗技术在延长患者的生命的同时 , 也在必须程度上延长了患者的痛苦 , 因为它使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变得相当拖沓 。当病人不堪忍受病痛的折磨,渴求医生结束生命的愿望又得不到满足时,往往选取自杀而不得不忍受更多的痛苦 。
【安乐死论文】总之,安乐死作为一种进步的死亡观,它让人们消除对死亡的恐惧 , 正视死亡,让活着的健康的人去思考将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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