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资金立案标准,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挪用单位资金立案标准,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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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
【挪用单位资金立案标准,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一、挪用资金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
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 , 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
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有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四、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 , 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 构成挪用资金罪 。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 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
《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 ,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 , 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
挪用专项资金定性依据审计过程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对此类问题,通常按照《预算法》定性,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处理,却鲜有从刑法的角度来考虑其定性和处理 。笔者认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反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行为应区分情况进行定性和处理 。
不同项目的专项资金性质截然不同
专项资金是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又分为一般用途和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为了满足国家治理需要,政府从不同角度设置了不同类别的项目专项资金,以及为了平抑分税制财政状况差异,设置了中央、省、市、县多级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多为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其法益是一般财经纪律的保护和维持 。而从打击犯罪、保护弱者、应对突发事件角度出发,又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资金规定为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并用刑法来维护其权益 。为了保护下个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行为 , 也归为特定用途专项资金类别 。
因此,资金的重要性不同,其法益受保护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
挪用不同专项资金法律适用存在极大差异
挤占、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 ,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买油的钱打了盐”,一般认为 , 为了解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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