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普通住院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及流程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普通住院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及流程告知书尊敬的参保人员:
您好!我市已开通普通住院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待遇 。为了使您普通住院跨省直接结算顺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异地备案登记
(一)办理备案途径
1.窗口受理
(1)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金湖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悦巷6号1楼医保服务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2)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西乡塘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东五路6号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5、25、26、27、28、29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3)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民中心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B座4楼413、414、415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宁市普通住院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及流程告知书】 (4)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青秀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5号金融大厦A座2楼医保服务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5)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邕宁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步云路180号邕宁区政务服务中心C座1楼(邕宁区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厅)医保服务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6)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江南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38号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3楼医保服务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7)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点
地址: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区19、20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8)横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73号医保服务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9)宾阳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7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楼1楼)医保服务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10)上林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2号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11)马山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威马大道198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号、4号、10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
(12)隆安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20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13)兴宁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府4号门政务服务中心城乡医保23号、25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14)南宁市江南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馆4楼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医保)26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15)青秀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茅桥路18号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6、7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
(16)西乡塘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安吉大道47-2号大商汇家居博览中心B馆负一楼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26、27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17)邕宁区医保局医疗保障服务厅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步云路180号邕宁区政务中心C座1楼医保服务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18)良庆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11号良庆区政务办公中心一楼18、19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
(19)武鸣区医疗保障中心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标营路352号武鸣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1—A06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
(20)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2楼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21)南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国凯大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总部经济大楼1609室(医疗保障科)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22)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区24号窗口
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请参保人员就近选择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 。
2.网上申报
登录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或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或通过“南宁医保”微信公众号进行申报 。
(二)备案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
2.《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现场办理时填写);
3.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属于异地安置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户口簿复印件,承诺书原件);
②属于异地长期居住的 , 提供居住证明(本人或所投靠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房产证明、租房合同任选其一 , 及本人与所投靠亲属的关系佐证材料,关系佐证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无法提供的,提供个人承诺书)(居住证明和关系佐证复印件;承诺书原件);
③属于常驻异地工作的 , 提供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④属于异地急诊住院的 , 提供急诊住院材料(有急症病情描述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急诊诊断证明和复制病历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如涉及意外伤害,需提供入院记录以及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且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证明材料复印件;承诺书原件);
⑤属于异地转诊住院的:限于技术等原因难以确诊和治疗,需从参保地转往统筹地区外就医,提供自治区内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住院证明》;已办理自治区外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诊的,可提供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材料(含转诊单、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的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和复制病历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
⑥属于跨省临时就医的:非急诊且未转诊、因本人原因需要临时在外省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员,提供《跨省临时就医备案申请表》 。
(三)备案流程

南宁市普通住院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及流程告知书

文章插图
(四)备案时限、变更或终止
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未取消则长期有效,参保人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可通过相同渠道办理 。异地急诊备案和异地转诊备案自生效时间开始6个月内有效,如期间回参保地住院,则异地急诊备案自动失效 。
(五)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0771-12345
2.现场咨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二、异地就医结算
(一)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持在就医地选择已开通跨省住院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按规定享受住院待遇 。
(二)普通住院跨省直接结算待遇表(结算报销标准、封顶线)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
1.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30元/床/日 。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
2.住院起付标准规定(起付标准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医院级别 年内第一次住院 年内第二次及多次住院 三级 600元 300元 二级 400元 200元 一级 200元 100元 3.跨省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规定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以下规定结算:
①经办理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备案住院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 , 个人自付20% 。
②经办理异地转院备案住院的 ,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 , 个人自付30% 。
③经办理异地急诊备案住院的,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报销比例同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 。参保人员未办理备案但因急诊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 , 上传住院类型为“急诊”,视同已急诊备案,住院报销比例不降低 。
④经办理跨省临时就医备案的 , 此备案适用情形为非急诊且未转诊,因本人原因需要临时在外省就医人员直接结算;备案仅为跨省异地就医提供直接结算的便利服务,以解决跑腿报销和垫支的问题 , 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会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 。
⑤参保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或工作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20%,即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55% , 个人自付4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
三、申请手工报销
普通住院相关治疗费用因故未能跨省直接结算,可持相关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
(一)报销时限
原则上自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报销 。
(二)报销方式
提供纸质材料,手工报销 。
(三)报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 , 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
2.《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留观病历资料;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提供急诊抢救病历资料和出院记录(复制病历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
6.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定点药店购药的,提供购药发票和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原件);
7.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承诺书原件;
8.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无法提供的应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视情况提供首次就诊记录、120出诊记录(复制病历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承诺书原件);
9.申报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清单姓名与参保登记姓名不一致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10.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生育登记材料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材料能通过自治区共享数据交换平台获取的免于提供) 。
(四)报销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和起付标准同普通住院跨省直接结算待遇表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担支付(详见下表)
南宁市普通住院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及流程告知书

文章插图

(五)报销咨询
1.电话咨询:0771-12345
2.现场咨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
四、温馨提示
以下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
(五)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
本告知书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3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