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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田某于2018年1月至某汽车公司工作 。2019年8月,田某上班时在车间跌落受伤,受伤后未回公司工作 。2019年10月 , 邗江区人社局认定田某伤情为工伤 。2020年10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伤残程度为柒级 。在工伤发生后,田某辗转多地就医 。此后,相关医院出具多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均建议田某继续休息 。
【诉讼请求】
【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公司按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 。
【裁判结果】
公司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
【案例分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田某主张其停工留薪期应当延长,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过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其伤残等级业已评定,故田某主张公司按照停工留薪期标准支付2021年2月至9月工资,不予支持 。但结合田某提交的证据 , 停工留薪期届满后 , 其仍需继续治疗、休息,的确存在不能履行劳动义务的客观情形,公司应当向田某支付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 。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因此 , 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劳动者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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