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陕西商洛居民医保开始缴费通知


2023年度陕西商洛居民医保开始缴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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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10月14日开始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
二、缴费标准
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 。
三、特殊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商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 其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
(二)低保对象按160元/人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190元/人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1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45元、市财政23元、县区财政92元) , 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190元/人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
(四)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10月14日至12月20日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税务部门同医保部门商定后向社会通告,全市统一执行 。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
2.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 , 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 , 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 , 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 , 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商洛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 。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商洛市、迁入外市的 , 按相关规定办理 。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 ,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 , 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
【2023年度陕西商洛居民医保开始缴费通知】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 。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 , 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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