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插图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一体化服务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精神,持续提升减时间、减材料的要求,也为了更好的服务灵活就业人员,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结合郑州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按照“依法、规范、安全、便民”的工作思路,在前期征求职工群众的基础上,对《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就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解读 。
一、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及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 , 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
二、简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开户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开户,需携带的资料有:本人身份证和银行一类借记卡 。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 并为其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
三、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流程
已经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人员 , 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 原个人账户账号继续使用 。如:职工在原单位有一个公积金账户且已封存,填写一个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 原单位加盖单位印章后,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转移和缴存手续即可 。
【《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
四、郑州行政区域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的网点情况
目前郑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主要有13家公积金受托银行承办,有23个缴存网点 , 其中,市区有14个缴存网点,县区有9个网点,基本已经实现市、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全覆盖 。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统一为20% 。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 。以2022年度为例,缴存下限为557元(55746/12×60%×20%);缴存上限为2787元(55746/12×3×20%) 。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余额、缴存时间与可申请的贷款额度相关联,缴存人应根据个人收入状况和预期的贷款需求,合理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 。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本人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自愿缴存托收签约内容从缴存人银行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 。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 , 造成受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 缴存人应当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
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缴存日未能正常扣划缴存资金的,受托银行将在缴存日后二日内连续进行扣划缴存 。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一个月的 , 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账户 。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自账户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数 。
七、缴存之后的计息方法和时间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目前无论当年缴存还是上一年度的余额都按银行一年定期利率结息 , 住房公积金账户每年的记息日为6月30日 。
八、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如何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自主提取 。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办法所规定的提取范围之一的,均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
九、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月以上,符合《郑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 , 可按规定到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