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宁夏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比例


宁夏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宁夏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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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宁夏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报销比例】生育住院
城乡参保居民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依法生育的,其住院费用在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均实行按人头定额包干结算 。(特需服务费用除外)
包干结算费用不受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限制 , 但不包括特需服务费,特需服务费由参保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依法生育,以及在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过程中有合并症或发生子宫破裂、产后出血、羊水栓塞、胎膜早破的严重并发症,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的比例支付 。
机构划分包干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三甲医疗机构(A类收费)4500元个人负担55%2475元基金支付45%2025元三乙综合医疗机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B类收费)3200元个人负担50%1600元基金支付50%1600元二级医疗机构(C类收费)2400元个人负担40%960元基金支付60%144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C类收费)1900元个人负担35%665元基金支付65%1235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C类以下)800元个人负担25%200元基金支付7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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