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四种主要模式 什么是股权激励

什么是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四种主要模式)
在讨论国企中长期激励的过程中,一些国企对一些基本概念,尤其是股权激励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比较混乱 。
文|张立国(知本咨询混改研究院院长、国企改革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博士)
在这里,我们应该首先澄清以下三个概念:
1.中长期激励和股权激励不一样 。
我们已经说过,本轮国企改革涉及的中长期激励工具有14种,不仅包括股权激励,还包括投资激励和现金分红激励 。
因此,中长期激励机制改革不能等同于股权激励改革 。
2.员工持股不等于也不包括所有股权激励 。
我们说员工持股,只是指符合133号文要求的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持股,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 。
而且股权激励还包括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以及虚拟股权激励等其他方式 。
所以在讨论或者设计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要明确具体是哪一种股权激励,而不是员工持股代表所有股权激励 。
3.员工持股不等于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的四种主要模式 什么是股权激励】
为什么叫“员工持股”而不是“员工持股激励”或“股权激励”?
因为“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称谓的最大区别在于,“员工持股”一般是同股同价交易,不能折价交易,也不能股权赠予或奖励 。“股权激励”的称谓不同 。比如科技型企业有股权激励,间接体现折价交易;上市公司限售股可以不低于公开交易均价的50%定价,直接体现折价交易 。
对于非上市公司,更容易混淆员工持股(133号文)和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4号文),尤其是国有科技型企业同时符合两个政策文件时,这两种激励方式如何选择和设计?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两种激励方法的区别和选择策略 。

一,员工持股与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区别
整体来看,国企三年改革对于员工持股的导向是“稳健审慎发展”,而对于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导向则是鼓励和支持的范围 。
具体而言,员工持股与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在企业主体、股权来源、激励对象侧重点、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激励比例、激励成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1-1) 。详情如下:
表11-1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区别

1.差异:业务实体的不同要求
员工持股(133号文)要求实施主体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即实施主体必须有非公有资本股东且非公有资本股东已委派董事参与实施公司治理;股权激励(4号文)是按国有科技企业范围要求的,即实施主体属于4号文、54号文补充规定后的五类科技企业 。
因此,如果国有科技企业同时是混业制造企业,这两种激励方式都可以实行 。
2.差异:不同的权益来源
根据增量引进原则,员工持股(133号)用于持股的股票来源只能是增资扩股或新设,不能转让现有股权;股权激励有多种选择方式(4号) 。可以选择股权转让,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增资扩股或回购后转让的方式 。在实践中,一般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较多 。
3.区别:激励对象的侧重点不同 。
根据133号文要求,员工持股(133号文)要求的激励对象是关键岗位对企业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核心人员,当然科研人员是关键核心人员;按照4号文的要求,股权激励(4号文)要求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细分中主要强调科研人员 。
由此,股权激励(4号)更侧重于科研人员,与员工持股略有不同 。
4.区别:交易方式的选择不同 。
鉴于员工持股(133号令)对股权结构的要求,实施员工持股的主体企业需同步引战(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交易需按32号令要求在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至于股权激励(4号令)国有科技企业,即使是国有独资,也可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直接有偿转让,无需同步引战或挂牌交易 。
需要补充的是: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如何处理员工持股?难道我们也要引战或者上市交易?
根据我们的实践,混合所有制企业没有必要为了实施员工持股而领导违背战略意图的战争,即在再次异步领导战争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直接设计实施员工持股 。

5.区别:不同的交易价格要求
鉴于员工持股(133号)和股权激励(4号)在交易方式选择上的差异,两种激励方式对交易价格的要求也有较大差异 。员工持股(133号)必须和同步战的价格保持一致,也是严格控制和要求的;股权激励(4号)可以非公开协议交易 。因此,根据4号文要求,可以按照不低于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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