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多人或者多部门协作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 , 应当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及奖励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1.方案设计师: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时所体现的原设计方案的完善程度 , 方案设计师可获得总奖金的50% ~ 60%;
2.技术实施部门:根据原方案的设计改进和完善程度 , 可获得总奖金的20%~30% , 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分配;
3.试生产和调试的主要人员可获得总奖金的10% ~ 20% 。
4、属于专利技术创新项目的 , 获得一次性奖金 , 协作人员不参与分配;与创新项目无关的人 , 不能分奖金 。
第三十五条公司鼓励团队合作创新 , 奖励团结协作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 。
第三十六条公司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对每个项目进行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奖 , 评奖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 , 无异议后实施 。
第九章合理化建议管理第三十七条为激励公司全体员工参与 , 关心公司生产 ,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 促进公司科技创新 , 各分厂、车间、职能部门应开展合理化建议工作 , 建立合理化建议到基层岗位台账 , 定期收集整理 , 并进行初审 。
第三十八条每月25日前 , 各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技术部 , 由公司技术部会同申请(使用)单位进一步审核 。如有可行的合理化建议 , 经分公司副总经理批准 , 给予推荐人每条X -XXX元的奖励 。
第三十九条技术部应督促可实施的合理化建议项目申请(使用)单位进行立项和团队创新 。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法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自动废止 , 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
第四十一条在实施过程中 , 不完善的地方将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以提交公司技术部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 。合理可行的建议将被采纳并补充到该系统中 。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的基本制度之一 , 解释权属于技术创新管理评审委员会 。
发行日期:附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约定 , 并且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方式和数额的 , 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至少为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得低于1000元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的 , 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上级给予奖金 。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没有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 , 也没有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 ,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 ,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 , 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经营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营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 , 或者按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 , 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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