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 要约和要约邀请

和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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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个概念联系紧密,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无法准确区分 。那么,什么是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呢?
用户咨询:
什么是要约,它和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陶律师解答: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承诺的形式 。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表明要约人承诺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邀请是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如发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都是要约邀请 。投标人根据招标内容在约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可视为要约 。此外,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要求,将被视为要约 。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效果不同 。合同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即被送达 。邀请可以随意撤回,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中的责任 。
(2)目的不同 。要约后,一旦对方给予肯定答复,合同成立;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而是引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者使他人能够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
(3)内容是否清晰具体 。要约必须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不需要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
(4)对象不同 。一般来说,要约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要约邀请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公众 。
陶律师对的分析:
比如生活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即上市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首先要根据法律进行区分 。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 。本案在报纸上刊登的挂牌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一样,也是以吸引或者邀请相对人发出要约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主体表示意思表示 。其实质是希望投标人提出价格条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
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书中作出要约并根据要约邀请支付定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关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撤销公告,导致竞得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应当对竞得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陶宋玉,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二十余年,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例子 要约和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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