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即案例4中的“职业打假人”,该类案件在前几年屡见不鲜,亦对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职业打假人”队伍日益壮大,大量的司法资源为此耗费 。直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发布后,该类索赔案件才开始下降 。该意见指出:“职业打假人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有学者认为对“职业打假人”应当进行引导,其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举报来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在实践中,结合笔者收集的案例,“职业打假人“的认定正在逐渐变得严格和谨慎 。法院审理中并不会因为原告存在多次同类诉讼就否认其消费者身份而驳回诉请 。但在出现前述特征时,对于这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商家的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将有更严格的审查 。
3、消费对象消法规定的消费对象,为“商品”与“服务”两类 。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消费项目日益变化,不仅有汽车、房屋等大宗标的,还有诉讼代理服务、教育培训服务、 居间服务、金融借款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等等新型服务项目 。
【三倍赔偿适用范围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消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有的建议将医疗、教育、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纳入适用范围;有的建议将金融消费纳入适用范围;有的建议排除国家提供的教育服务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认为,消法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 。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关系,则受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 。同时,“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涵盖范围较宽,可以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 。此外,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纳入本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 。
案例5:胡某与B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胡某虽未签署竣工验收文件,但却完成了费用结算并实际入住,后胡某认为装修质量存在问题,认为B公司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本案胡某的行为依法应视为其接受且认可装饰工程质量的实际状况 。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B公司施工质量存有瑕疵及相关责任,驳回了胡某诉请 。
案例6:2016年,经C房屋服务公司居间,张某向第三人购买涉讼房屋,各方就此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 。次日,张某得知涉讼房屋产权人之一早已去世,无法办理后续手续,张某认为C公司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买卖协议》中已经明确写明涉讼房屋有两位权利人,而该协议的出售方仅列第三人一人,张某尚未完全尽到买受方的审核义务 。仅凭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C公司恶意隐瞒,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C公司所提供的居间服务显然存在瑕疵 。遂驳回了张某诉请,判决C公司退还全部佣金 。
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件范围正在逐渐扩大,凡是商家或提供服务者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消费者都试图利用消法第55条进行维权,但维权效果却不尽人意 。如在案例5中,本案案由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出现法条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非消法,最终本案消费者未获得三倍赔偿 。鉴于服务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的种类形态各有不同,并有特殊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和约束,消费者在提起该类诉讼时应当做好更详尽的取证和应诉准备 。
而在案例6中,张某不仅对中介方提起了诉讼,还在另案中对第三人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双倍定金 。可见,本案消费者其实完全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在承担较少的诉讼费用同时,也减少了举证的难度 。民事法律中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上消费者对各种服务提起“退一赔三”的诉讼不存在问题 。
但对于医疗服务,国家提供的强制教育服务是否可以适用消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 。但总体而言,法院对于该类服务合同案件的审理采取保守的态度,最终的审判的结果也显少支持适用消法 。消费者针对此类服务合同如仍尝试依照消法提起诉讼,必要承担高标的带来的高诉讼风险 。笔者建议,消费者可以从合同违约的角度提起诉讼,进而高效便捷地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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