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宠物伤人要追责(律师在线)
新闻回放
2020年8月18日 , 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视频 , 在网上热传 。当晚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情况通报》称 , 经调查 , 罗水村民罗某(女 , 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 , 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 , 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 , 88岁)绊倒 , 导致麦某受伤 , 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
事发之后 , 人们不禁担心 , 如果这是一起意外事件 , 会有人为老人麦某的死负责吗?她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小女孩罗某和狗主人罗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 , 牵狗女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 , 本案中 , 无论是狗主人 , 还是小女孩 , 或是小女孩的父母 , 对于老人的死亡 , 他们在主观上均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追责原理 , 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况且小女孩也仅有12岁 , 根据刑法规定 , 她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 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 , 依法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
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刑事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 但笔者认为 , 在民事领域 , 狗主人以及女孩的父母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法条中不难看出 , 当所饲养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首先 , 虽然绊倒老人的狗并不是狗主人自己带出门的 , 但是狗主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 , 有对动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义务 , 从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可知 , 该狗是被女孩从狗主人家门口牵出来玩的 。对此 , 狗主人对女孩牵狗行为是否知情?若不知情 , 狗主人拴狗场地是否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些均是影响狗主人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事由 。
其次 , 女孩将狗主人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 , 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狗的管理者 , 有法律上管控狗的义务 , 但是女孩显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就将狗带入公共场所 , 也没有起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牵牢狗绳 , 致使狗脱逃绊倒老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 “违反管理规定 ,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 可以减轻责任” 。客观上女孩对老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 本案牵狗女孩年仅12岁 , 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 , 本案中 , 牵狗女孩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 而是由她的父母承担责任 , 但是 , 如果小女孩有财产 , 可以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 仍需由其父母进行赔偿 。
再次 , 从现场监控画面可知 , 意外身亡的老人被绊倒的时候并不是在路边人行道上 , 而是在接近马路中间的位置 , 她对危险的发生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老人有过错 , 老人自己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判断 , 还需要更为准确的证据来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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