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 。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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