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防火宣传内容有哪些,森林防火六个一是指的哪六个一?( 三 )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
第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其中,上年度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前置期 。11月20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州草原防火期,1月1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前置期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防灭火责任、清除隐患、落实防控措施 。高火险期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将森林草原一定范围划定为防火区或者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设配备以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
(一)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防火阻隔离系统、防灭火通道、生物隔离带、避雷设施等;
(三)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库、队伍营房、训练场等;
(四)信息指挥、通讯、信息化视频监控、红外线探火、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五)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取水点等蓄水输水设施;
(六)无人机、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扑火队伍防护装备;
(七)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停机坪、航空消防设施;
(八)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设施 。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作用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村落、厂矿、寺庙、重要设施周边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清理林缘、路缘、房缘生活垃圾、枯立木、枯枝落叶、杂草、残留玻璃制品等可能造成火灾发生或者扩大的危险物品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每年12月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宣传月 。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开展防灭火公益宣传;
(二)防火期内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三)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对在校师生集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游客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有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灭火安全宣传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防火阻隔系统时,应当与群众出行、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和输变电线路设施等项目共同实施 。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和登记进入防火区的车辆、人员;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清查、阻止进入防火区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禁止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
(五)消除其他影响防火安全的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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